定義的區別 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保證在火災時能夠迅速安全地疏散人員和搶救物資,減少人員傷亡,降低火災損失。 疏散出口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門,這里主要指的是疏散門,即設置在建筑物內各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門或安全出口上的門。 為了在發生火災時,能夠迅速安全地疏散人員和搶救物資,減少人員傷亡、降低火災損失,在建筑防火設計時,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并分散布置、易于尋找。 一、安全出口(《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5安全疏散和避難) 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保證在火災時能夠迅速安全地疏散人員和搶救物資,減少人員傷亡,降低火災損失。防火檢查中,通過對安全出口的數量、寬度、間距、暢通性等進行檢查,核實安全出口的設置是否符合現行國家工程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一)檢查內容 1.安全出口的數量 安全出口的數量與安全出口總寬度、安全疏散距離有直接關系。當安全出口總寬度足夠時,還需要保證在不同人員分布條件下的安全疏散距離,二者相互結合才能使安全出口的布置更加合理。具體要求為: (1)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安全出口不少于2個。當公共建筑僅設一個安全出口或一部疏散樓梯時,具體檢查要求為: ①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筑面積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數不超過50人的單層公共建筑或多層公共建筑的首層; ②除醫療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外,符合表5.5.8規定的公共建筑。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公共建筑內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確有困難的防火分區,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應采用防火墻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隔離; ②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1個; ③該防火分區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凈寬度不應大于其按本規范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寬度的30%,建筑各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總凈寬度不應小于按照本規范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 (2)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數量與建筑單元每層的建筑面積和戶門到安全出口的距離有關,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650m2,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5m時,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②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住宅,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650m2,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0m時,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③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④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個單元設置一座疏散樓梯時,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面,且單元之間的疏散樓梯應能通過屋面連通,戶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當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過屋面連通時,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 (3)廠房 廠房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當廠房僅設一個安全出口時,檢查要求為: ①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0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5人。 ②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5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0人。 ③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5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20人。 ④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40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30人。 ⑤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5人。 ⑥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口。 (4)倉庫 每座倉庫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個。當倉庫僅設一個安全出口時,檢查要求為: ①倉庫占地面積不大于300m2。 ②倉庫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 ③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 ④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口。 (5)汽車庫、修車庫 汽車庫、修車庫的每個防火分區內的人員安全出口不少于兩個,Ⅳ類汽車庫和Ⅲ、Ⅳ類的修車庫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6)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098—2009) 每個防火分區安全出口設置的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①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于2個; 1/3 123下一頁尾頁 |